(2016)浙0282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方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傅裕春,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76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