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彬与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022号原告刘彬,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张静,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彬承担。审判员 白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