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为民,林幼婵,林鸿羽,许瑞珍,林秉贤,林舒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359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55840-7。代表人陈发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静红、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194-8。法定代表人林鸿羽,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涵口,组织机构代码25980496-4。法定代表人陈少雄,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北四路边,组织机构代码75312192-3。法定代表人陈为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联丰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178169-X。法定代表人李秀润,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为民,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林幼婵,女,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林鸿羽,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许瑞珍,���,1948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林秉贤,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林舒香,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为民、林幼婵、林鸿羽、许瑞珍、林秉贤、林舒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幼婵、许瑞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林幼婵认为其住所地为晋江市,其本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外案件;被告许瑞珍认为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两人均认为本案应移送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涉案的《额度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原告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虽为涉港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1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辖区及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且本案并不属民诉法规定的重大案件范畴,故本院受理本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林幼婵、许瑞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幼婵、许瑞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幼婵、许瑞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明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光轻工有限公司、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为民、林幼婵、林舒香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鸿羽、许瑞珍、林秉贤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张 亮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晓利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