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初139号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园6号3单元9层3号。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铁柱,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176号E栋X单元1-2层E6-45。法定代表人李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玛博莱德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天地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摩玛博莱德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健,被告东方新天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摩玛博莱德公司诉称:摩玛博莱德公司主营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为市场提供整体实景解决方案,自成立以来,市场范围已覆盖全国300多个大中城市,服务行业内500多家知名企业,成功完成千余个实景影棚案例,经典场景遍布全国,成为在设计创意、实景施工、工程管理、创意产业园建设、室内外婚礼堂建设、空间私人定制、投资管理、招商运营、异业联盟等诸多领域均有所建树的中国实景领导品牌。2016年1月及3月,摩玛博莱德公司发现,东方新天地公司未经许可,在两次对外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摩玛博莱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共11张,侵害了摩玛博莱德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东方新天地公司赔偿原告摩玛博莱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933元;2.被告东方新天地公司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东方新天地公司辩称:应当驳回摩玛博莱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摩玛博莱德公司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东方新天地公司经过对涉案照片的查询比较,发现在网络上有大量与涉案照片一致的作品,摩玛博莱德公司仅凭涉案照片在其网站上发布,不能证明涉案照片的原创性,不能证明其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经东方新天地公司核实,被诉侵权照片截图上有“诺恒小雅”水印字样,这充分证明东方新天地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宣传使用被诉侵权照片,而是第三人宣传使用了被诉侵权照片。摩玛博莱德公司没有说明所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也不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摩玛博莱德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明显过高,应以不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为限,律师费亦应当提供当地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作为参考。本院经审理查明:摩玛博莱德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3年4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其注册了第11297636号“摩玛兄弟”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技术研究、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版权所有人为摩玛博莱德公司、备案号为辽I**备12008217-1号的网站,刊登了主题为“夜话蔷薇园”的实景影棚夜景系列作品图片,主题为“月光曲”的实景影棚夜景系列作品图片及摩玛兄弟复古中式国风古巷系列实景作品图片,上述图片中均有“摩玛兄弟”注册商标。东方新天地公司“h1jdfhc”微信公众号的视频光盘显示:“h1jdfhc”微信使用了11幅与著作权人为摩玛博莱德公司的“夜话蔷薇园系列图片1幅”“夜光曲系列图片1幅”“国风古巷系列图片9幅”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h1jdfhc”微信公众号中记载:企业名称: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230103101074550,注册时间: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2月9日,甲方杭州佳丽婚纱摄影与乙方摩玛博莱德公司签订《实景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实景棚场景工程。二、工程地点:杭州湘湖基地6楼,滨江基地地下室。三、承包工程内容: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基地花园室内面积为200平方米、爱果摄6层面积为311平方米,共计511平方米(最终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对该场景位置进行装修装饰、强电、照明灯及内藏灯的安装。五、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开工前,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建设费60%(398,580元),工程结构部分完成60%后,甲方支付工程全款30%(199,290元),工程结构部分结束画师进场前支付余下10%的工程款(66,430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摩玛博莱德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费用12,933元。上述事实,有摩玛博莱德公司网站图片,“摩玛兄弟”注册商标证,“h1jdfhc”微信公众号视频光盘,《实景工程承包合同》,律师费票据,差旅费票据、复印刻盘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不影响上述事实认定。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天地婚庆公司是否侵犯了摩玛博莱德公司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新天地婚庆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夜话蔷薇园系列”、“夜光曲系列”、“国风古巷系列”摄影作品刊登在摩玛博莱德公司作为版权所有人的网站,并标注有“摩玛兄弟”注册商标,依法应当判定摩玛博莱德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图片的著作权人。东方新天地公司不能举示相反证据,否定摩玛博莱德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关于摩玛博莱德公司不能证明涉案照片的原创性,不能证明其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东方新天地公司承认其微信公众号是“h1jdfhc”,且不否认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故东方新天地公司依法应当对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被诉侵权照片截图上是否有“诺恒小雅”水印字样,不影响东方新天地公司对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东方新天地公司关于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宣传使用被诉侵权照片等相关抗辩主张不成立。东方新天地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他人对涉案摄影作品拥有合法权利,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有合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关于“剽窃他人作品的”和第(七)项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东方新天地公司未经摩玛博莱德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摩玛博莱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未向摩玛博莱德公司支付报酬,且未署名著作权人,侵犯了摩玛博莱德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摩玛博莱德公司举示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实景工程承包合同》,因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判定赔偿的直接根据。本案亦不能确定东方新天地公司违法所得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摩玛博莱德公司创作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以及东方新天地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时间、方式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地域范围、影响力等情节,酌情判定东方新天地公司的赔偿数额。摩玛博莱德公司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过高,根据不足,对摩玛博莱德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部分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非必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摩玛博莱德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方新天地婚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榆德代理审判员 毛保森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