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房成武与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魏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成武,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魏涛,金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84-4号申请人房成武。被申请人禹城林茂农资经营处。经营者魏德义。被申请人魏涛。被申请人金莉坤。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莉坤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此查封为轮侯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