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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国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41号原告国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