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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超文与陈世昌、龙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文,陈世昌,龙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402号原告陈超文,男,汉族,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032。被告陈世昌,男,汉族,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0814。被告龙小琴,女,汉族,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2847。原告陈超文诉被告陈世昌、龙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秀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世昌、龙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超文诉称:被告陈世昌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9日立下欠据欠我加工费3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立下借据向我借现金12000元。以上被告陈世昌合共欠我15000元。由于被告龙小琴是被告陈世昌妻子,该债务是夫妻债务。经我多次追收,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欠款给我,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还款15000元。起诉后经了解,被告陈世昌与龙小琴已于2015年11月20日离婚,因此,我放弃请求被告龙小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世昌、龙小琴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世昌因生意资金不足,于2015年2月9日立下欠据欠原告陈超文加工费3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立下借据向原告陈超文借现金12000元。被告陈世昌与被告龙小琴是夫妻关系,但是于2015年11月2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主张被告陈世昌合共欠原告陈超文15000元应由陈世昌、龙小琴共同偿还。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龙小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欠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世昌向原告陈超文借款12000元,欠加工费3000元,有被告陈世昌立下的借据及欠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陈世昌归还借款和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世昌、龙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昌欠原告陈超文借款本金12000元,加工费3000元,合共150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给原告陈超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陈世昌负担。该款原告陈超文已预付,被告陈世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径付给原告陈超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