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国明与被执行人宁庆杰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明,宁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明,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庆杰,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明与被执行人宁庆杰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0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4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03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03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