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乐某甲诉被告廖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甲,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376号原告乐某甲,女,1983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晓建,宁远县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甲,男,1979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甲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某甲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