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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乐某甲诉被告廖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甲,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376号原告乐某甲,女,1983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晓建,宁远县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甲,男,1979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甲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某甲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