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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先伟、彭现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先伟,彭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12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曹广强,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刚,塔山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厉洪梅,塔山服务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先伟。被申请人彭现梅。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马先伟、彭现梅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2日违规生育第三胎,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5)105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马先伟、彭现梅征收社会抚养费122970元,并于同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马先伟、彭现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厉洪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马先伟、彭现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马先伟、彭现梅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5)105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审 判 员  侯宗新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