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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国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53号罪犯胡国民。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国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国民的违法所得,发还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民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18日因私藏茶叶扣2分;2015年11月22日因争吵不听劝止扣2分;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5年10月25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2016年2月1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