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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怀忠与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忠,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32号原告韩怀忠。被告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9号。法定代表人周群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怀忠与被告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韩怀忠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怀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晏晓婧人民陪审员  刘小虎人民陪审员  韩德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