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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孙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孙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6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俭,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琴,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姗。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孙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