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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与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胜利北街***号富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大桥街。法定代表人:孙连元,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铁塔均是由侯建辉生产,原审中侯建辉当庭作证证明,涉案存在镀锌质量问题的铁塔由华洁公司完成镀锌工作,原审判决对此证据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2、五基站的《运输协议》及相应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等相关证据均能证实涉案铁塔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在华洁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损失不是铁塔镀锌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二审法院以“出具运输协议及监理通知单的单位没有到庭接受质证为由对其提出的镀锌存在质量问题不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侯建辉虽在原审庭审中出庭作证,证明涉案铁塔由华洁公司进行镀锌,但其作为涉案铁塔的制造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从五基站发的《监理通知书》中可以看出,涉案铁塔除存在镀锌问题外,还有连接板与角钢贴合度不符合工艺规范要求及铁塔倾斜等相关问题,故原审法院认定长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铁塔存在的质量问题是由华洁公司造成的亦无不当。综上,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