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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虎林与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林,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601号原告王虎林,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温泉新区温泉路。法定代表人吴庆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林与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由担保人鲁云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的存单10万元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苏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鲁云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的存单10万元(账号57×××33,存单编号02484141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