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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保1号原告:XX,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苟凯,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80号3栋负一楼。负责人:蒲汉林,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柴礼,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柴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到期债权、财产或银行存款24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到期债权、财产或银行存款24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