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当布仁诉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布仁,乌审旗博仁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当布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苏力德,系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XX,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当布仁诉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当布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当布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布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当布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