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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当布仁诉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布仁,乌审旗博仁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当布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苏力德,系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XX,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彪,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当布仁诉被告乌审旗博仁医院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当布仁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当布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布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当布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泳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