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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玉堂与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堂,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89号原告丁玉堂,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丁玉堂与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玉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玉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玉堂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