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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保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贵,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77号申请人陈保贵。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