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保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贵,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77号申请人陈保贵。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