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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36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苗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6年2月3日,生女儿李翠红,1987年7月29日生儿子李某,现均已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