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太荣与饶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荣,饶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844号原告:孙太荣。被告:饶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太荣与被告饶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太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太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