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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太荣与饶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荣,饶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844号原告:孙太荣。被告:饶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太荣与被告饶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太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太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