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文德与胡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德,胡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549号原告吴文德,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金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量荣,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671号。负责人何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威,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德诉被告胡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德以三方当事人庭后自行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德撤回对被告胡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文德负担。审判员 彭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湘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