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在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互为起诉的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其起诉请求本质是相同的,同样是对货款所做的结算。上诉人在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时间早于本案原告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买基本合同》第15条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协商不成而致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互为起诉均有独立诉讼请求,其理由依据的事实不同,被上诉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具有独立诉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