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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7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