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牛广银、刘世同与李道银、许凤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银,刘世同,李道银,许凤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牛广银。原告刘世同。被告李道银。被告许凤吉。原告牛广银、刘世同与被告李道银、许凤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广银、刘世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广银、刘世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广银、刘世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牛广银、刘世同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人民陪审员 吕秀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