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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牟广春与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广春,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460号原告:牟广春,男。被告: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家敏,男。原告牟广春诉被告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46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