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牟广春与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广春,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460号原告:牟广春,男。被告: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家敏,男。原告牟广春诉被告庄河市光明纸制品有限公司、曲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46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