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置业商厦有限公司,郑荣德,曹汉梅,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8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继为,行长。委托代理人底野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被告上海华东置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被告郑荣德,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曹汉梅,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陈敏,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诉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置业商厦有限公司、郑荣德、曹汉梅、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置业商厦有限公司、郑荣德、曹汉梅、陈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4,064,813.8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置业商厦有限公司、郑荣德、曹汉梅、陈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4,064,813.8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斌审 判 员 金於疆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婷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