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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卓素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722号原告卓素华,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印合村9组1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负责人李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素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素华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