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丰溪荣与丁宜平、陈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溪荣,丁宜平,陈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190号原告:丰溪荣。被告:丁宜平。被告:陈纪丽。原告丰溪荣与被告丁宜平、陈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丁宜平、陈纪丽地址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丰溪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