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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年与被执行人赵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年,赵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年,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赵勇俊,男,生于1978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州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未在单位上班、银行、车辆、房管无可供执行财产,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州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麟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