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与常州市培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常州市培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827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号*幢,经营者XX。委托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培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陶建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与被告常州市培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霆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08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144元,二项合计5230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霆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