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朋程与贺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朋程,贺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976号原告:曾朋程。被告:贺飞科,1979年10月14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朋程诉被告贺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朋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朋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朋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朋程撤回对被告贺飞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朋程负担。审 判 员 张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