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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朋程与贺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朋程,贺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976号原告:曾朋程。被告:贺飞科,1979年10月14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朋程诉被告贺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朋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朋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朋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朋程撤回对被告贺飞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朋程负担。审 判 员  张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