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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志敏、蔡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志敏,蔡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349号申请执行人:喻志敏,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蔡坚,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喻志敏与被告蔡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志敏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喻志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蔡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蔡坚在多个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月日依法在网上进行了人民币15万元的额度冻结,因各账户总额仅为6831元,目前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蔡坚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3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