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正忠与被执行人张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