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泽军、罗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泽军,罗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芷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104697-4。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秋蓉,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侗族,系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仁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泽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文辉,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侗族。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泽军、罗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青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敏、人民陪审员张贞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邱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秋荣、委托代理人龙仁前、被告罗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姚泽军以房屋装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下属凯旋支行申请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被告罗文辉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姚泽军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文辉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姚泽军立即偿还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2、被告罗文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最高额借款合同1份,拟证实原、被告双方的贷款关系合法有效且借款人姚泽军可在借款期限里在20万元额度内循环使用借款的事实。2、担保承诺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拟证实被告罗文辉对借款人在20万元借款额度内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便民卡业务专用凭证1份,拟证实被告姚泽军于2014年11月25日借款20万元,借期12个月,年利率8.96%的事实。4、利息结息情况2份,拟证实被告姚泽军的20万借款至2016年3月21日止欠利息10771.87元的事实。被告罗文辉答辩称:担保是事实,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罗文辉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罗文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姚泽军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以采信。基于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5日被告姚泽军以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下属凯旋支行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罗文辉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泽军仅偿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22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姚泽军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文辉也从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姚泽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现被告姚泽军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泽军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利息,对尚欠借款及利息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姚泽军偿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文辉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罗文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泽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泽军偿还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计息时间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上借款本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罗文辉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姚泽军、罗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青松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贞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