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侯新生、王淑文与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生,王淑文,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62号原告:侯新生。原告:王淑文。委托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建一,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钱永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禹铭与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禹铭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禹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侯新生、王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