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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圣琳、王文华与被执行人蒋祖高、罗海军、张中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蒋祖高,罗海军,张中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1年4月12日出生,系王某某侄子,住湖南省衡南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1的监护人被执行人蒋祖高,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罗海军,男,1986年10月21日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张中交,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蒋祖高、罗海军、张中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