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娟,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长升。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沙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恢1字第6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