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明与刘青、王晓东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刘青,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肖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423号。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青,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小于家村。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新怡苑小区6号楼3单元601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明与被执行人刘青、王晓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9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