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孙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孙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69年10月5日,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伟华,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晓东与孙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