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宋作清与荣成市俚岛镇八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作清,荣成市俚岛镇八里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宋作清。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八里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仁国,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宋作清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八里庵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将三块承包地返还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将土地返还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