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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广香与许传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广香,许传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41号原告:黄广香,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许传芳,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金锋,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黄广香诉被告许传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黄广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广香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黄广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广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