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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48号原告覃某,女,壮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仲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壮族,农民。原告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雄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黄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