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叶智超与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智超,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叶智超,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汤静莉,女,1978年5月24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汤静莉。叶智超与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1万元,负担诉讼费15000元、执行费22052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限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静莉、福州东丽印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光执行员 高德辉执行员 叶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岩风(2016)闽01执79号第2页共2页(2016)闽01执79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