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毛小明与薛刚、金雪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明,薛刚,金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毛小明。被执行人薛刚。被执行人金雪霞。申请执行人毛小明申请被执行人薛刚、金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射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薛刚、金雪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毛小明的货款2059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7元,保全费1549元,合计59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无信息,车辆、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