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邹某某,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邹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