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何晓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何晓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661号原告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杜林成,系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宇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梅。原告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何晓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曹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晓梅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何晓梅系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6-3-101业主,于2014年10月3日办理装修许可证,并签字同意不侵占公共绿化带,但其在装修房屋时将门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实施硬化,并设置围栏,占为己有,原告多次劝阻并向被告发送整改通知,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公共绿地的所有权,请求判令被告将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6-3-101门前已硬化绿化地还原绿化,并拆除围栏。被告何晓梅辩称,2014年在购买该小区商品房时,销售商告知被告有享有花园的权利,且其他人都占用绿化带,被告也可占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晓梅系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6-3-101业主。2015年元月被告未经业委会同意在装修房屋时将门前长约11.2米,宽约7.2米的公共绿地设置高27厘米的围栏并对围栏内的绿地实施部分硬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小区规划图,照片,整改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对共有绿地改造硬化、设置围栏,其行为侵犯了其它共有人的权利,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原绿化,拆除围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晓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东坡区苏词翰林小区6-3-101门前围栏,并还原围栏内已硬化的绿化地。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晓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