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栾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栾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06号���请执行人王军,居民。被执行人栾书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栾书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人肖东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340元,由被执行人栾书栋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