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芳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梁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封芳兰,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1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552.5元、申请费65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封芳兰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覃 强执行员 陈悦蕃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