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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元树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元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元树。上诉人梁元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元树上诉称:上诉人要求原审法院确认溆浦县公证处(2009)溆证字第128号公证书所公证的事项不真实,公证程序违法,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464号民事裁定,由溆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上诉人梁元树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原审法院已告知其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微信公众号“”